根据国函[1992]22号《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》和国函[1992]149号《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合作权出让合同的批复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、运输工具、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》和《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》、海南省人大通过的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[1999]54号《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》等有关文件,概括出如下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。
土地优惠政策
区内投资者用地只需向管理局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,无需向上报批,无需“征一亩补一亩”,并提供廉价土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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