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函[1992]22号《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》和国函[1992]149号《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合作权出让合同的批复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、运输工具、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》和《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》、海南省人大通过的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[1999]54号《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》等有关文件,概括出如下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。
投资优惠政策
(一)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先领取营业执照,注册资本在3个月内注入不低于25%,其余部分在领照后1年内到位。
(二)开发区企业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、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,均由洋浦开发区自行审批。
(三)开发区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,自营进出口业务。
(四)开发区企业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,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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