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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

一、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
       1、增值税
       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,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全额的6.5%和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的40%给予基金扶持。
       2、企业所得税
       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(含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),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,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,5年内,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,给予50%财政扶持;6-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,给予25%财政扶持。

二、交通运输(不含港口)、仓储物流企业、商贸企业优惠政策
       1、营业税
       一个会计年度内,缴纳营业税达到5万元以上(含5万元)的企业,给予40%财政扶持(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)。
       2、企业所得税
       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,一个会计年度内,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,流转税达到所得税10%的企业,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%财政扶持;不到10%的企业,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60%财政扶持。
       3、增值税
       ——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内资商贸企业,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:10万元至100万元(含1O0万元)部分按8%扶持;1O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%扶持;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4%扶持。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纳税额的40%给予财政扶持。
       ——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。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,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:10万元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部分按6%扶持;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8%扶持;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0%扶持。
       4、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投资及中介代理、广告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,按本条款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。

三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
       1、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商贸、航运企业,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,或增值税300万元以上(含300万元)的企业员工,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(含2万元),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%财政扶持,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、建房。
       2、对来自于开发区内企业(含保税港区企业)员工的股息、红利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个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,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%财政扶持,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、建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