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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金融优惠政策

        根据国函[1992]22号《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》和国函[1992]149号《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合作权出让合同的批复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、运输工具、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》和《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》、海南省人大通过的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[1999]54号《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》等有关文件,概括出如下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。

金融优惠政策

       (一)开发区内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向银行买卖外汇;区内保税和免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,其他货物既可以外币计价结算,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;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,可以存入金融机构,也可以卖给区内指定的银行;经批准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。

       (二)在区内从事出口加工贸易的企业,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