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函[1992]22号《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》和国函[1992]149号《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合作权出让合同的批复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、运输工具、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》和《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》、海南省人大通过的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[1999]54号《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》等有关文件,概括出如下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。
海关优惠政策
(一)报关权优惠
凡在海关注册的开发区企业,即享有进出口自理报关权。
(二)许可证优惠
1、开发区从境外进口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、设备、基建物资、生产用车辆、交通工具、办公用品,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燃料、包装材料、转口货物,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,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,免领进出口许可证。
2、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,在开发区内加工后销往非开发区进,原材料属许可证管理,而加工后产品不属于许可证管理的,出区时免领进口许可证;原材料不属许可证管理,加工后产品不管是否属许可证管理,出区时均免领进口许可证。
3、从非开发区运往开发区加工出口的产品,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,免领许可证。
(三)关税优惠
1、开发区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:
(1)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、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;
(2)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、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;
(3)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;
2、开发区企业利用区外原材料加工增值20%以上的产品出口,免征出口关税。
(四)保税优惠
开发区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、零配件、元器件、包装材料,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,予以保税;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电视机、电冰箱、餐料等20种商品(国家规定必须征税产品),可以在开发区内保税使用。
(五)通关制度优惠
1、海关对开发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口料件、转口货物、仓储货物和由开发区出境的货物,实行备案制,手续简便。
2、凡区内加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、来料加工业务,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|